1.给排气风帽应装置在充沛打开的室外,也可装置在不滞留烟气的打开走廊或打开阳台上;当有阻碍时,应装在风发生的气流和风压差不阻碍焚烧的地址。
2.在给排气风帽两边、上下方间隔1.5m以内有杰出物时,或间隔缺乏1.5的凹陷处,均不该装置燃具风帽。
3.给排气风帽上方有突起物或屋檐时,风帽与之间隔应大于250mm;檐下垂时,风帽距垂檐间隔应大于100mm。上檐为可燃资料、难焚烧资料装饰的建筑物部位时,风帽与周围的间隔应契合本规则。
4.下方有阻碍物(地上或地基)时,给排气风帽距地上或地基面的间隔应大于150mm。
5.给排气风帽侧方有阻碍物时,与阻碍物间间隔应契合规则。 在同一高度上装置两台燃具时,两个风帽的净距应大于300mm。
6.给排气风帽前方150mm内不该有墙等阻碍物,给排气风帽前方不宜有平等高度的阻碍物(半截高度围墙)。
7.给排气风帽应与燃具配套运用,其形状和构造均不得改动。
8.给排气筒穿墙处应密封,不得使烟气流入室内。
9.给排气风帽的给排气口应伸出到墙外。
10.给排气风帽周围不得装置阻碍通风的设备。
11.在积雪区域装置时,装置地址应采纳防雪办法。